【天天报资讯】马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李某,林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法务网 |
时间:2023-04-15 13:19:27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马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李某、林某、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某建设工程公司以70万元对价将其持有的某水利工程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马某指定的人员,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办理工商变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资质证书变更及人员资质核查通过,合同另约定若三个月内未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则马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某建设工程公司逾期未完成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履行资质核查通过义务,马某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某建设工程公司则以公司资料已移交、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为由认为其已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建筑业资质证书迁址的义务在马某,未能迁址的原因也在马某,故请求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建筑业资质证书的迁址义务方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因其未按期履行该义务,依法确认该协议解除并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返还马某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林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意思自治为商事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事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合同条文及合同履行情况等了解各方订立合同所为实现之商业目的,充分尊重各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经磋商确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不能以维护交易稳定性等理由限缩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在案多项证据均显示马某订立案涉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但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能依约履行相应变更登记义务,马某理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获得相应赔偿。
文章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